发布日期:2025-09-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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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申请重修(重考)课程
(1)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中考核不及格的课程,可以申请重修(重考),但不得替换或取消。
(2)对于已修课程平均绩点(GPA)没有达到2.70标准的,可在所修计入GPA课程中选择成绩低于B-(不包含B-)的课程进行重修,在开课2周内经任课教师批准可以免听重考。
(3)博士生培养计划中考核不及格的课程,允许重修(重考),但不得替换或取消。
(4)每门课程的重修(重考)最多不超过2次;重修(重考)2次后仍未通过的,应予退学。
2. 申请重修(重考)时间
(1)重修(重考)由研究生本人在选课开放期间(一般在每学期第1-2周)提交申请,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需通过“重修选课”加入到相应教学班中。
(2)需重修重考的同学请先至重修重考界面提交申请,审核通过后至选课界面进行重修选课。
3. 重修(重考)成绩
(1)原课程成绩为不及格的,重修(重考)后的成绩达到B-或B-以上均按照B-记载,重修(重考)成绩为B-以下按照实际成绩记载。
(2)原课程成绩为及格的,但GPA没有达到2.70标准的,课程进行重修(重考)后的成绩按照实际成绩记载。
(3)课程重修(重考)后的成绩低于原先成绩的,按高的记录和计算。
(4)重修(重考)成绩记载在重考栏内。研究生课程的重修(重考)在该课程下次开课时进行。
4. 友情提醒
每门课程的重修(重考)最多不超过2次;重修(重考)2次后仍未通过的,应予退学。